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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8-04-18 17:20  点击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8〕29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不断规范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决定在全省开展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方式
  1.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入川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查企业和项目,核查率不得低于本年度企业总数的10%。
  2.动态核查采取对受检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到企业办公现场进行复核方式进行。现场复核以座谈形式开展,主要听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对行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3.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各市、州对动态核查工作进行交叉检查,对动态核查情况、效果进行抽查,并核查部分企业。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核查
  1.省内企业: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的人员、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情况是否符合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
  2.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办公地址、执业人员等是否与录入登记信息一致。
  (二)企业市场行为核查
  1.核查省外建筑业企业是否进行入川信息录入登记。
  2.合同备案情况:核查被抽取的工程项目是否办理合同备案。
  3.工程项目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核查项目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对建筑业企业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补录的工程业绩进行抽查。
  4.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是否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配备相应人员。
  5.工程项目履约与质量安全保证情况:核查被抽取的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现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按照环保治理要求,核查施工现场建筑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控制情况。核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形。
  6.劳务用工情况:核查是否对建筑劳务用工实施实名制管理,是否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工人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是否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查项目现场生产、生活的安全和卫生条件是否达标。
  7.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情况: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三、时间安排
  从2018年4月1日开始,2018年12月31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组织企业开展自查,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二)核查阶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各地组织开展动态核查,按照边查边改原则,及时处理解决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核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
  (三)整改汇总阶段(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各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于11月30日前,汇总动态核查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全省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部分核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要充分认识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组织、落实人员,提高动态核查工作质量。各建筑业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上报资料,认真反映情况,确保动态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动态核查工作必须依法按照程序进行,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发出《动态核查通知书》,并依照《办法》中动态核查判定标准,客观判定企业核查结果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核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处理,应在动态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公示结束,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实施。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及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
  (四)各地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处理结果应是已依法完成处罚或处理程序的。上报处理结果时应将作出处理决定的通告和《2018年度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汇总表》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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